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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最易投诉的13个食品标签问题
2024-04-29  来源:食药法苑
       食品外包装标签是职业投诉举报者喜欢投诉举报的类型,也是食品监管比较薄弱的环节,监管实践中一般抽检食品质量问题,较少去抽检食品外包装标签,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应加强对食品外包装标签的执法监管,督促食品生产者依法规范使用,减少职业投诉举报,维护市场良好秩序。
 

       笔者结合基层执法实践,谈谈食品外包装标签常见容易犯错的问题,供大家参考应用。

 

 

一、产品名称未反映食品真实属性。

 

如开心豆、火锅料、花心花生豆干、蓝l香菇豆干。

 

        根据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2.1“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二、外文、拼音没有对应的汉字或外文、拼音字大于相对应的汉字或使用繁体字没有对应的汉字。

 

如“coffee”字号大于“咖啡”;

 

如只有英文“coffee”,没有对应汉字“咖啡”;

 

如使用了繁体字“怍d”,没有对应的规范汉字“浓郁”。

 

       根据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3.8“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有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

 

3.8.1“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相应汉字”。

 

3.8.2“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制造者或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 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

 

 

三、配料中添加了氢化植物油,营养成分表未标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

 

       根据 GB 28050―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食品配料含有或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脂时,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

 

 

四、对某种配料进行了特别强调,但未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根据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4.1“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如某饮料强调了“精选武夷大红袍”,应标示“武夷大红袍”的含量。

 

       如某产品强调了“精选东北优质非转基因大豆”,应标示“东北优质非转基因大豆”的含量。

 



五、声称“无糖”、“0糖”的,“无糖”、“0糖”字号大于食品名称和商标。

 

       根据GB 28050―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B.2.6“营养声称、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可以在标签的任意位置。但其字号不得大于食品名称和商标”。

 

 

六、生产日期未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的,未注明日期标示顺序。

 

       如标注“ 31/01/2024”,未按年月日顺序标注,也没有注明日期标示顺序,为错误标示。

 

 

七、只写了“生产日期见外包装”。

 

       根据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7.1 “应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

 

如“生产日期见包装封口处”。

 

 

八、一些单位标示错误。

 

       如净含量的单位标示,毫升为mL(m小写,L大写)、ml(两个都小写), ML(两个大写)为错误。营养成分表中能量的单位KJ应为kJ(k小写,J大写)KJ(两个都大写)为错误。

 

 

九、酒类产品外包未标识“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字样。

 

       根据GB2758―20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 4.4 “应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可同时标示其他警示语”。

 

       GB2757―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4.3 “应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可同时标示其他警示语”。

 

 

十、速冻调制品未标示“即食或非即食,以及烹调加工方式”。

 

       根据GB 19295―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与调制食品》 4.1 “产品标识应注明速冻、生制或熟制、即食或非即食,以及烹调加工方式”。

 

 

十一、固体饮料的字号与同版面其他文字一样或固体饮料未标示警示信息“本产品不能代替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12月24日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固体饮料质量监管的公告》(自2022年6月1日起实施,此前生产的产品,可在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二、固体饮料产品名称不得与已经批准发布的特殊食品名称相同;应当在产品标签上醒目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固体饮料’,字号不得小于同一展示版面其他文字(包括商标、图案等所含文字)”。

 

       “三、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蛋白固体饮料、植物固体饮料、特殊用途固体饮料、风味固体饮料,以及添加可食用菌种的固体饮料最小销售单元,还应在同一展示版面标示‘本产品不能代替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作为警示信息,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20%。警示信息文字应当使用黑体字印刷,并与警示信息区域背景有明显色差”。

 

 

十二、只有钠、镁、钙,却声称含有多种矿物质。

 

       根据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附录C“矿物质不包括钠,含有‘多种矿物质’指 3 种和(或)3 种以上矿物质含量符合‘含有’的声称要求”。





十三、使用不当宣传语。

 

       如在食品标签上宣传“健脾开胃”,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如宣传“多喝不上头”,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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